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22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l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l院管辖:(一)对不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l’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一、关于程序问题
1.无效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l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l院应当受理。 前款所称的“婚姻”是指登记婚姻;前款所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无效婚姻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未成年的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其他监护人。
2.人民法l院在审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离婚纠纷判决,申请人为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宜昌离婚纠纷,可以根据其诉讼请求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作出判决;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离婚纠纷判决书,不予处理,告知其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二、分割财产应倾斜
1、离婚时,为了更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抚养子女一方予以倾斜和照顾。
2、对于有些共有财产以赠与的方式确定其权利归未成年子女享有或者所有。而且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权使用。
三、监护责任要明确
1、《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夫妻离婚纠纷怎么解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l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